校规校训
北京市三里屯一中章程
(2023年6月修订)
序 言
北京市三里屯一中是北京市朝阳区一所十二年一贯制的公办学校,位于著名的三里屯文化街区。学校成立于1963年,2000年合并幸福村中学,2003年成为朝阳区首批区级示范学校,2008年开办百子园九年一贯制校区,形成一校三址(三里屯校区、幸福村校区、百子园校区)的办学规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以德育人,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谋发展的办学理念,是“北京市优质高中校”,被誉为“北京市最具加工能力的品牌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同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坚持依法办学,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市三里屯一中;
英文名称:Beijing Sanlitun No.1 Middle School。
学校地址:三里屯校区:朝阳区北三里屯5号
幸福村校区:朝阳区幸福村路41号
百子园校区:朝阳区后现代城百子园20号
第三条 学校是由北京市朝阳区教委举办,经登记批准,实施十二年全日制教育,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本区招生,招生对象为本区域适龄学生,办学规模以朝阳区教委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本章程规定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学校的根本制度和行为准则,在学校规章制度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规章制度、规定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如有抵触应属无效,学生、学生家长、教职工、学校管理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市三里屯一中总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总支)领导的校长负贵制。
第九条 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学校设党总支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总支委员6名,包括纪检委员、组织委员、青年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等。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4 名(职数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副校长受校长委托,分别担任校区、学部主管校长。校长、副校长由区委教育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主管副校长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所属党支部书记。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3.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任命(聘任)。
4.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5.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6.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经费、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7.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8.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9.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落实《关于加强北京市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党总支委员会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党总支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相关要求,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及学校发展的重要事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规划、计划及干部履职情况需向教代会代表或全体教师汇报,并由教师代表或教师进行考核评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党政办、人事等内设机构和分校区教学处、德育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总支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学校党政办、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所属党支部党小组长。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和监察监督约束机制。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党总支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总支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凡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涉及党的建设、德育和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干部任免等事项,在提交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前,应在书记、校长、纪检委员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事项,应有校长办公会(行政会)进行前置研究。学校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党内活动,加强场所、设施等建设。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务公开和党务公开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向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条件,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总支纪律检查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师生权益保障制度,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校长、书记接待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师生申诉处理机构,健全问题协商机制、争议调解机制,加强沟通,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教职工岗位聘任小组、教职工年度考核小组等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提请学校党总支会议审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机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要求,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防治校园欺凌、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疾病防控、周边环境治理及教育教学安全,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及时通报开展救助,细化发生意外伤害险救助流程,明确学校、教师和学生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指定专人负责学校法制事务,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学 生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维护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平等入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实行均衡编班,满足适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需要。
凡是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政策批准正式录取的学生均为我校正式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学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和公民道德规范。
2.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及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承担在学生活动中当选的职务相应的职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完成学业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条 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义务教育免费的规定。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政策,通过助学金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并记入本人档案。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学校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依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实施学校用人合同制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制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等相关制度。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除了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教学研究,学术研究,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享有申诉权。
6.参加业务进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训。
7.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除了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履行教师聘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坚持立德树人,对学生进行符合宪法规定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治教育及思想品德、文化、艺术、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心理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七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学习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九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工作条件,按照规定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议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教师应当按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按照《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定期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职评、岗聘等奖惩的依据。学校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将师德表现作为考核、职务评聘、评优评先、进修深造等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的落实,负责教育活动和学生管理。
教研组长负责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定期开展教研组教学研究活动,按照学校的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开展学生学科素养培养和提升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听课等教学研究活动,完成年级学科教育教学任务。
第四十四条 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实行全员德育管理。坚持书记挂帅,校长负责,校区部门落实,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丰富德育课程体系建设。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学校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四十六条 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四十七条 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教师头脑,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建设,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促进教师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增强教师立德树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做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好老师和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第四十八条 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在加强品德修养上下功夫,教育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踏踏实实修好品德。培养现代公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遵守社会公德,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四十九条 构建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体系。立足课堂育德,聚焦学生核心素养培养,根据学段特点,开展符合学段特点的德育活动,突出中华传统文化教育,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挖掘资源、创新形式,建立以校本课程、社团活动、学科特色活动、研学活动、主题教育活动、体艺科三节活动、校外、京外、国外相结合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体系。
第五十条 重视班级集体和文化建设,加强校风、班风建设,做好年级组长、班主任的选拔和培养、指导,转变教育观念,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倡导民主管理,学生参与班级管理,培养使用好学生干部,培植学生集体荣誉感和自豪感。
学校德育处建立健全班级管理激励机制,定期开展优秀班集体评选表彰,学习宣传优秀班集体的事迹,及时总结优秀班主任的经验,做好青年班主任的培养。
第五十一条 开展艺术教育和科技素养教育,外引资源,内挖潜力,充分发挥体、音、美、劳等专业教师的作用,搭建特色文体、艺术活动的平台,扩大学生参与率,支持学生参与各级各类竞赛活动,通过选修课、社团、课后服务、实践活动等,逐步培育特色项目。
第五十二条 倡导学生个性发展,重视学生社团建设,培养学生领袖人才。发挥学生特长、锻炼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综合素养。规范、完善社团管理,打造品牌项目,推出特色社团。加强辐射引领,借助市区级团组织平台,传播输出我校优秀的社团文化建设经验。
第五十三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编制符合学校特点的课程方案,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第五十四条 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课堂,发挥立德树人主渠道的作用,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第五十五条 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的规定,使用经过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正规教材。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教辅材料使用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加强教学管理,注重学科建设,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与选课走班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教学活动。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五十八条 坚持立足课堂开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创新各学科课程实施方式,强化实践育人环节,采取启发式、讨论式、合作式、探究式等多种教学方式,提高学生参与课堂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引导学生动手解决实际问题,形成基于学生核心素养培养的高效率的课堂教学模式。
第五十九条 对照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指标体系,加强监控,建立教学质量预警制度,改进教育教学。严格执行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规定。
第六十条 实施综合素质评价,重点考察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方面的发展情况。考试成绩不进行公开排名,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第六十一条 加强教育科研,促进教研、科研与培训有机结合,发挥校本研修基础作用,用科学方法促教育质量提升。
第六十二条 坚持项目推进,特色引路,寻求办学实力提升的新增长点。
以校园足球教育为植入点,以足球人才培养链为主线,抓住足球人口逐步增加的基本面,点、线、面结合,提升校园足球特色品质,发挥特色品牌效应。
以阅读工程为抓手,依托读书节活动,开展语文课堂教学研究展示活动,着力微小课题研究,建设研究型的骨干教师队伍,形成全校阅读、师生共读的书香校园,建立语文教学拳头品牌。
探索新高考背景下的育人新模式、新方法,深化“1+3”项目试验,做好过程跟踪与监控,及时总结反思试验效果,加强经验总结和对外宣传,不断扩大影响力,逐步形成学校育人特色和品牌。
挖潜引智,摸索更多办学特色。从内部管理、课堂教学、青年教师中挖掘潜力;引入优秀外部资源、引入家长资源,摸索办学特色。
第六十三条 学校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严格执行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和规章,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六十四条 完善卫生工作制度,健全校医室工作规范,健全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学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六十五条 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辅导室建设。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六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产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八条 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盘账,及时做好调拨、入账和核销变更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的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维修工作,及时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落实《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加强图书馆建设与应用,提升服务教育教学能力。建立实验室、专用教室等的使用管理制度,面向学生充分开放,提高使用效益。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大额支出实施民主管理,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条 学校执行严格的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三方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建立“家长——教师——学生”协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 充分利用宣传阵地,采用多种方式宣传学校活动和办学特色,不断提高学校在家长心目中的认同感和自豪感,提升学校办学美誉度。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聘请兼职校外辅导员和法治副校长等。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社区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教育活动。依托社区,开发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学生社区志愿服务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访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
第七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校际互访等互动,拓宽学生视野,学习先进教育理念,开展国际交流和不同文化的理解,传承中华文化。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组织会议审定。修改后的章程,报区教委备案审查。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党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