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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
发表日期:2015-06-25  来源:   作者:
 
《朝阳区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
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扎实推进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党章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区委、区纪委要求,结合《北京市中小学党支部(总支)工作意见》、《北京市中小学校长工作意见》、《北京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以下简称三个《意见》)和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把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作为重要举措,切实树立起“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渎职”的意识。坚持以“两个责任”标准化建设为载体,建立图表化分责、规范化定责的责任体系;坚持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为重点,建立健全对应化量责、倒逼式问责的追责体系;坚持以完善监督机制建设为核心、建立健全程序性监督、常态化推进的保障体系,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发展环境,为推动朝阳教育和谐、稳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二、主体责任
科学梳理确认教工委、基层单位的责任,通过责任分解、督促落实、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环节,突出一级抓好一级、层层传导压力,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基层单位的责任
1. 基层单位领导班子责任
基层单位领导班子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抓好工作落实。研究制定和细化分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和落实措施。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解决具体问题,强化责任落实。
(2)选好用好干部。坚持干部标准,严格选拔程序,做好本单位领导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着力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透明度,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3)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对象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公开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措施,加大校务公开力度,拓宽监督渠道,自觉接受党组织,教职工的监督。
(4)做好风险防控。加强对本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招生考试、教育收费、财务管理、出租出借管理、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食堂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进一步查找和梳理风险点,健全制度机制,规范业务流程,切实解决重点领域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5)加强检查考核。每年对本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考核。结合上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加大整改跟踪问效力度。
(6)深化廉政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经常对党员干部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2. 行政正职领导干部的责任
行政正职领导干部作为领导班子主要成员,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既要对本单位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又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
(1)履行第一责任。主动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部署要求,和党支部(总支)书记定期研究主要问题,定期听取各责任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协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强化统筹推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行政管理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要对班子成员落实分管责任提出明确意见,支持和保障党组织的组织监督和教职工的民主监督,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保障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3)科学规范用权。严格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对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要在与党支部(总支)书记酝酿和研究基础上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再主持召开校务会讨论、决策。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提交教代会审议。如与党支部(总支)书记意见严重分歧,一般暂缓提交相关会议。
党政职务一人兼任的单位要按照教工委相关规定进行议事、决策。重大事项讨论决策前要做好论证和酝酿工作,要认真与本单位主管领导或职能部门提出初步方案;对于干部任用,要由党支部副书记或组织委员负责考察工作,形成考察报告,再提交校务会进行集体决策。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的事项,要扩大征求意
见范围,广泛征求意见后再提交教代会审议。同时,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重大事项决策得到有效实施。
(4)坚持示范带动。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市委十五条意见、区委十八条意见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坚持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在廉洁自律、依法行政上做表率。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在工作、生活中做示范、当榜样。
3. 基层单位党支部(总支)书记责任
党支部(总支)书记要在对应落实基层领导班子责任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加强对本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当好表率。
(1)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牵头组织分解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落实责任制要求。坚持讲廉政党课和廉政提醒谈话制度。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部署要求,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定期研究主要问题,定期听取各责任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访问题亲自督办。
(2)抓好作风建设。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约束,强化作风建设,强化领导干部纪律意识和组织意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要亲自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抓好宣传教育。要经常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组织开展好“廉洁”文化进校园活动,帮助广大干部、教师树立“廉洁从教”的思想观念,培养青少年学生“敬廉崇洁”的真实情感和廉洁品质,努力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建立完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教育机制。
(4)坚持制度管权。坚持民主集中制,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要按照重大问题决策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全过程,保证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决策前书记要与行政正职领导互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决策建议;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不当之处,要协调校长和有关方面及时予以纠正;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5)坚持示范带动。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市委十五条意见、区委十八条意见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坚持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在廉洁自律、依法行政上做表率。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在工作、生活中做示范、当榜样。
4. 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领导责任
(1)落实分管职责。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和任务分解,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2)规范业务流程。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业务工作,加强对重点业务、重点事项的监管。积极指导分管部门加强风险防控,研究制定便于操作、易于执行的制度措施。
(3)加强日常管理。经常对党员干部开展廉洁教育,对其履职行为、工作作风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于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要早提醒、早纠正,落实廉政提醒谈话制度。
(4)坚持示范带动。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率先垂范、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自觉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三、监督责任
(二)基层党支部(总支)责任
基层党支部(总支)要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对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其中党支部(总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按要求配齐配强纪检委员,保证和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教工委的决定,监督领导班子依法行使职权。
1. 抓好工作落实。认真贯彻执行教工委、教育纪工委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并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2. 强化权力监督。按照教育系统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大党务公开力度,拓宽监督渠道。要进一步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的规则程序,凡涉及学校发展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的“三重一大” 事项,即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党支部(总之)要参与决策的全过程,保证和监督领导班子依法行使职权。
3. 维护群众利益。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坚决维护群众权益,及时了解群众反映的有关意见和诉求,对在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和廉政风险隐患积极排查,及时化解矛盾,重要的廉政风险隐患要及时向教工委汇报,或直接向教育纪工委汇报。受理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控告,检查处理党员违反党纪法规的案件。
4. 加强检查考核。每年对本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考核。结合上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加大整改跟踪问效力度。
四、健全责任追究体系,严格责任追究
(一)主体责任追责情形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1.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 对教工委、教育纪工委交办或督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不传达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3. 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班子成员或其分管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有失教失管失察责任的;
4. 本单位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但主动揭露并积极组织或配合上级党委、纪委查处的除外;
5. 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挠调查的;
6. 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以及本单位发生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
7. 本单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教、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和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8. 不按规定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
9. 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监督责任追责情形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清监督不力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1. 对上级党组织和教育纪工委的决定、意见及工作部署不落实或不执行的;
2. 对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苗头或腐败问题线索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没有及时提醒,或者未向上级党组织和教育纪工委报告的;
3. 对群众举报涉及本单位的腐败问题或案件线索隐瞒不报的;
4. 对教育纪工委交办的案件、信访件及其他事项不按要求办理,或者对教育纪工委案件查处等工作不积极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
5. 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隐瞒不报的;
6. 违反保密纪律和办案纪律,向涉案相关人员透露相关案情,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7. 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三)主要方式
根据上述所列追责情形,视情节轻重及影响大小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实施责任追究:
1. 责令书面检查。对不认真落实“两个责任”或应付了事、弄虚作假的,责令单位或个人向教工委、教育纪工委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进行整改;
2. 实行诫勉谈话。对不严格执行落实“两个责任”有关制度规定,对存在问题不认真整改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被诫勉的领导干部,诫勉期间不得提拨,不能参加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
3. 给予通报批评。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出现比较突出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被通报批评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提拔重用;
4. 给予组织处理。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对其予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等处理;
5. 依纪依法查处。构成违纪的,追究党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五)尽职免责
责任追究坚持责任对等、实事求是、尽职免责的原则。追究集体责任时,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凡对本意见所规定的各项任务要求都逐一落实到位,且对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尽职尽责的,即使职责范围内发生了问题,也不予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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