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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表日期:2015-06-25  来源:   作者:
 

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
日期:2014-05-06 教办[2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完善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机制,不断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公正,切实解决教育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教育领域综合改革顺利进行,现就做好2014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集中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与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实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有机结合,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教育部将在全国范围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各地要以省(区、市)为单位统筹制订治理工作方案,作出统一部署。2014年要把“课堂内容课外补”、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等问题作为治理工作重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治理补课乱收费纳入教育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作为对学校办学行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出台标本兼治的治理措施。要将治理补课乱收费作为教育收费春季、秋季专项检查重点内容,开展全面清查;抓住寒暑假等关键节点,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凡是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教师、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责任,并一律进行公开实名曝光。
  (二)强化高校违规招生及乱收费治理
  深入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继续巩固高校“点招”问题治理成果。各省(区、市)和高校要向社会公开承诺决不降低标准违规指名录取学生。高校预留招生计划的使用原则、办法、标准和录取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凡出现“点招”问题,要严肃追究高校校长、省级招生考试部门负责人的直接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主要领导责任,以及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负责人的重要领导责任。
  加强自主招生及其他特殊类型招生监管。要加强对高校招生管理制度的完备性、廉洁性、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考务安全保密、集体决策以及信息公开等方面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要加强招生过程和招生结果的监督检查,在各试点高校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招生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自主招生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泄露试题、考前辅导、面试请托、违规录取等暗箱操作、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以及乱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考试招生公平公正。
  建立高校招生检查制度。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招生考试部门,组织专家对高校招生工作进行随机抽查,抽查高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对于违规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电子学籍注册;已经注册学籍的,要坚决予以取消。对于违规高校,给予核减招生计划、暂停或取消招生资格等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深化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和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治理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1号)和《教育部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有关问题的意见》(教政法函〔2013〕15号)要求,将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教育综合督导,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以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手段,逐县(区)、逐校开展择校乱收费问题排查,力争2014年秋季就近入学比例达到90%以上。
  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坚决查处以捐资助学、借读等任何名义变相择校乱收费行为,切实解决“以钱择校”问题。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坚决杜绝“以分择生”的行为。逐步减少特长生招生学校和招生比例,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新增审批体育、艺术、科技等特长生招生学校。抵制招生过程中打招呼、递条子等不正之风,坚决拒绝说情请托、权学交易等“以权入学”不良行为。择校生不得享受优质高中到校指标。
  各地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975号)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2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教辅材料管理新机制,及时出台或更新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坚决查处评议、选用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以及虚报印张、豪华印刷、侵权盗版、违背自愿原则强制订购等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四)加强普通高中招生及收费行为监管
  各地要尽快出台普通高中生均财政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合理制定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为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保障。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政策,进一步压缩“三限”招生比例。2014年,每所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数)的10%,为全面取消普通高中择校生打下坚实基础。严禁在择校生外以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
  加强普通高中涉外办学收费行为监管。普通高中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经教育部备案;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公办普通高中单方面引进国际课程,以课程改革实验班等名义举办“国际班”“国际部”的,所需费用纳入学校办学经费成本核算,不得向学生收取额外费用。
  (五)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收费行为
  各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因地制宜建立健全高等学校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合理的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在调整高校收费标准时,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认真履行成本监审、听证、公示等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的规定。各省(区、市)要规范民办高校的收费标准,民办高校收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于违反国家规定调整收费标准,或因程序不规范、信息不公开等因素引起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将对有关责任部门进行严肃问责。
  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研究生培养单位必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学习方式和收费标准,切实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要求,不得举办课程进修班,经批准在办的课程进修班不得再行招收新学员,待已招收学员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后即行终止。
  (六)加强对民生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民生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要求,重点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中职学生资助、营养改善计划等涉及教育的民生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各级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坚持阳光操作,开展督导评估;审计部门要强化审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受助学生信息管理,加快建设涵盖学前至研究生的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与各级各类学生学籍信息库有效对接。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建设为契机,集中开展受助学生信息专项清理核查,把民生资金真正惠及急需资助的困难群体。加大对民生资金使用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虚报套取、克扣冒领、贪污挪用、延缓发放等行为,要从严查处、严肃问责、公开通报。
  (七)进一步清理规范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对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严禁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严禁违规制定收费标准。各地现行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与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不一致的,应尽快废止或修订,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要主动向社会公示,通过发放收费政策一览表、宣传手册等方式,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要严格各级各类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审批,禁止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将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费、午休管理服务费、课后看护费、自行车看管费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治理工作责任落实机制。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完善治理工作责任制,健全责任落实和倒查追责的有效机制,把治理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业务主管部门要承担起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职责范围内工作的监管。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负起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及时纠正教育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定期会商、信息发布、督查督办、公开通报及约谈机制,形成责任明晰、协作联动、互相促进的治理工作格局。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要继续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高压态势,把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作为各级政府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要抓住春季和秋季开学时收费的“高峰期”和乱收费的“多发期”,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追究责任,督促整改到位。各级治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办理工作,对群众反映的每一件举报都要落实查办和督办责任。要加大对重点信访举报的直查直办力度,一经查实,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要指名道姓公开曝光。
  (三)严明工作纪律,加强治理工作队伍建设。各级治理工作部门要自觉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敢于动真碰硬、真抓严管,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对于妥协通融、避重就轻、包庇隐瞒,导致教育乱收费问题易发多发、屡禁不止的,要进行严肃问责。各地要结合年度治理工作任务,以国家教育收费政策和治理工作业务为重点,逐级开展面向治理工作人员的专项培训,着力提高履职尽责能力,不断提升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审计署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4年4月16日
关于2014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京教办〔2014〕11号
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文委,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4〕6号),经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研究,现就2014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进一步巩固多年来取得的治理成果,继续严格落实各项收费政策和管理措施。重点抓好以下任务:
  (一)严格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
  严格执行市教委《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4〕10号),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全面启用小学入学服务系统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严格信息采集和学籍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单位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款(物),坚决查处以捐资助学、借读等任何名义变相择校乱收费行为,切实解决“以钱择校”问题。坚决禁止学校私自招生,坚决禁止初中校违规在小学非毕业年级提前招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学校均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奥数考试成绩、奖励、证书等作为学生入学的依据,不得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奥数班、“占坑班”等各类培训班,坚决杜绝“以分择生”的行为。抵制招生过程中打招呼、递条子等不正之风,坚决拒绝说情请托、权学交易等“以权入学”不良行为。逐步减少特长生招生学校和招生比例,除市教委批准的可招收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的学校原则上面向本区县招收特长生以外,其他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并收取费用;招生学校要向社会公布特长生招生计划。
  (二)坚决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坚决治理“课堂内容课外补”、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等问题。学校、教研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不得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在校中小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并收取费用;严禁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在校外教育机构兼职、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严禁公办中小学通过家长委员会组织学生补课收费;公办中小学不得违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补课场所和设施等。
  (三)坚决治理公办高中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
  严格执行《市教委关于做好2014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京教计〔2014〕2号),从2014年起,我市全面取消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同时停止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收费编码173005004),有关学校应按照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加强对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体育、艺术、科技特长生招生项目、特色高中改革试验项目的管理,不得随意增加项目招生规模和变更项目招生方式;严禁各区县和招生学校擅自调整招生计划和变更招生方式;严禁以借读生的名义高收费。
  加强普通高中涉外办学收费行为监管。经批准的普通高中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公办普通高中单方面引进国际课程,以课程改革实验班等名义办学的,所需费用纳入学校办学经费,不得向学生收取本市统一规定的高中学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四)进一步规范高校招生及收费行为
  继续巩固高校“点招”问题治理成果。市(区、县)、各高校招生考试部门负责人要签署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零点招”。高校预留招生计划的使用原则、办法、标准和录取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加强自主招生及其他特殊类型招生监管。要加强对高校招生管理制度的完备性、廉洁性、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招生考试收费、考务安全保密、集体决策以及信息公开等方面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严厉打击泄露试题、考前辅导、面试请托、违规录取等暗箱操作、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以及乱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考试招生公平公正。
  加强招生执法监察,市教委监察处会同招生考试部门对高校招生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把高校向社会公开的录取分数线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重要依据。对于违规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电子学籍注册;已经注册学籍的,要坚决予以取消。对于违规高校,给予核减招生计划、暂停或取消招生资格等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对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力度。
  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收费标准按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北京地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3〕2587号)执行。
  (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
  幼儿园除可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乱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二、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强化责任机制,形成治理工作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完善治理工作责任制,健全责任落实和倒查追责的有效机制,把治理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业务主管部门要承担起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职责范围内工作的监管。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负起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及时纠正教育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是规范教育收费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办学,规范收费。继续发挥市区两级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和高校相应治理机构的作用,定期研究、会商、解决治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形成治理工作的合力。
  (二)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
   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进一步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市教委等三部门印发的《北京市公办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京教财〔2010〕29号)。
  对未纳入中小学和高等学校代收费项目目录、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的费用,学校或幼儿园一律不得代收。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收取军训服装费、伙食费,高中学校不得收取军训服装费和伙食费之外与军训有关的任何费用;代收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必须按代收费管理要求及时入学校财务账,不得私自存放或直接交社保中心;学校、幼儿园不得代办学生、幼儿商业保险,也不得为商业机构入校、入园办理商业保险、“校讯通”等提供便利条件。学校、幼儿园及保健所不得将社会机构引进学校、幼儿园对学生、幼儿进行有偿检查和治疗。
  禁止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将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费、午休管理服务费、课后看护费、自行车看管费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加强学校食堂的财务管理,严禁与学生伙食无关的费用从伙食费中列支。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和责任追究力度
  通过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重点督查、直接查办等多种形式,加大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以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手段,逐区县、逐校开展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排查。继续开展全市性的春秋两季规范教育收费的专项检查,对教育部、市纪委的督办件进行重点督查,对群众关注、反映强烈、媒体曝光的乱收费问题进行直接查办。
  对于违规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处理,能退还学生的,要全额退还,确实无法退还的,收缴财政,并予以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实名曝光。
  对于中小学校、教师补课乱收费行为,依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教师、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责任,并一律进行公开实名曝光。对出现“点招”问题,要严肃追究高校校长、市级招生考试部门负责人的直接责任,以及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主要领导责任。
  (四)严明工作纪律,加强治理工作队伍建设
  市、区(县)、高校治理工作部门要自觉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敢于动真碰硬、真抓严管,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对于妥协通融、避重就轻、包庇隐瞒,导致教育乱收费问题易发多发、屡禁不止的,要进行严肃问责。各级要加强对治理工作人员的专项培训,着力提高履职尽责能力,不断提升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各区县、各单位、各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意见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切实抓好各项治理任务和措施的落实。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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